• 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阜陽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9-11-25 瀏覽次數:766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依照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安徽省高校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學生為實現共同意愿和滿足個人興趣愛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正式登記注冊的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校紀校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同學。

    第五條 學生社團接受院黨委的領導,院團委受院黨委委托,在學院學生處、教務處、基礎部、保衛處、后勤處等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阜陽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是由院團委委托的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對全院所有學生社團(包括系級社團)進行管理,包含社團注冊、成立、變更、注銷等。

    第七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應當是阜陽科技職業學院全體學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學生社團(包括院、系級社團)的成立由院團委審批,在社聯備案,凡未經正式登記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九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服從學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承認并遵守本辦法及學校有關條例;

    (二)由在校學生5人以上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符合本辦法關于社團負責人要求的有關規定;

    (三)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應當與該社團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應冠有學院的名稱(系級社團應同時冠有院、系兩級的名稱);

    (四)有規范的章程;

    (五)有具體活動項目;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學生社團申請時需注意以下三點:1.按照手工藝術、人文學術、文藝娛樂、體育健身、公益實踐、科技技能等六大類別進行申請;2.選擇掛靠對象,院級社團掛靠團委,系級社團掛靠系團總支;3.同類型社團不重復注冊登記。每類社團可按照實際情況聘請校內老師作為社團指導教師,進行專業訓練及管理。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學生組織的性質一致,與自身宗旨相符,準確反映自身特征,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十一條 院級學生社團成立的程序

    (一)申請階段:發起人按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并交由社聯審核。

    (二)籌備階段:社聯批準籌備后,開展相關籌備工作,向社聯遞交籌備工作報告。

    (三)審批階段:社聯審核籌備工作報告,并上報院團委審批。

    (四)成立階段:院團委批準成立后,社團宣布成立。

    第十二條 系級學生社團的成立,須由各系團總支同意后方可向社聯遞交申請材料,其他成立程序同院級社團。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

    (二)《阜陽科技職業學院學生社團成立審批表》;

    (三)章程草案;

    (四)發起人和擬任命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復印件;

    (五)社團指導教師聘任審批表(無指導教師可不提供);

    (六)社團發起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補充性材料。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包括全稱和簡稱。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第十五條 社聯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籌備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社團,應當自社聯批準籌備成立之日起15日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形成籌備工作報告?;I備階段不得以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六條 籌備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會員大會召開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章程通過情況;會員大會產生的執行機構及負責人等。

    第十七條 籌備階段結束,院團委應當自籌備工作報告遞交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成立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經批準正式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八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對安全性要求較高的社團,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無法保證社團活動正常、安全開展的。

    (五)社團性質以營利為目的。

    (六)其他不適合成立社團的情況。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社團全體成員組成。

    第二十條 社團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商討社團發展;

    (七)決定社團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社聯批準和備案。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社團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設正、副主席(或社長、會長等)及秘書長,視具體情況設置部門。

    第二十三條 社團每年換屆一次,新機構必須由選舉產生。選舉后的社團執行機構人員名單,須經社聯上報院團委審批后,方能生效。社團負責人在換屆后兩周內必須做好有關移交工作。新的社團負責人應得到其班主任、所在系部團總支、社團指導教師一致同意并報由院團委一致認可。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主席(或社長、會長等),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首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經社聯初步審查后上報院團委召開大會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接受社聯的管理和指導。社團負責人原則上不超過3人。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思想素質好,責任心強,有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團工作的基本素質和經驗;

    (三)專業性較強的社團,負責人需具備相應的特殊技能;

    (四)學習成績優良;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學生社團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受過記過以上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學業預警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條 社團納新:學生社團原則上應于社聯規定的統一時間內在校招收新會員,納新統一時間為新學年的第一個月;院級學生社團如需自主納新,須提前向社聯申請報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納新。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

    (一)了解所在學生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參與社團活動計劃的制定、完善、修改的權利;

    (二)有參與本社團活動,使用本社團活動設備器材、場地的權利;

    (三)有權監督本社團的工作,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享有社團章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學生社團負責人及成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損害集體、成員利益的行為,有權向院團委及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檢舉。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學生社團章程及內部制度,維護本社團的團結和榮譽;

    (二)接受學生社團的定期注冊,并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加學生社聯及本社團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由院團委主管,社聯是行使管理權的機構,各社團必須在院團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分為院級和系級。院級社團由社聯負責直接監督管理;系級社團由所在系團總支負責指導日常工作和活動開展,同時接受社聯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社聯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負責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會議,聽取社團工作情況匯報;

    (三)負責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四)負責協調學生社團活動的場地;

    (五)負責學生社團校內活動和對外活動的審批及督促;

    (六)負責對學生社團的指導教師進行資格審查;

    (七)負責對學生社團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九)負責對學生社團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負責監督其他保證學生社團正常開展活動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社聯每年10月15日前對所有社團進行注冊登記,各社團須如實上報社團情況,過時不注冊者,社團將停止活動,嚴重者以解散論處,會員以退會論處;社團解散后,注銷其資格,不得開展活動;注冊登記時,須提交上一學年的財務報告、現有成員名單及相關變更情況等。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社聯批準。

    第三十六條 院系學生社團必須在每學期初和學期末分別向社聯、系團總支提交工作計劃(會員納新概況、社團財務狀況、計劃開展日?;顒忧闆r、收取會費情況等,換屆交接期由上任會長與現任會長共同負責)、工作總結(活動開展情況新聞稿、經費情況、影音資料等)和特色活動資料(一社一品活動、社團文化展示資料、校外聯誼資料等),學年注冊時交由院團委登記歸檔。

    第三十七條 社聯建有學生社團檔案,各社團根據社聯要求負責提供建檔資料。

    第三十八條 嚴禁成立“同鄉會”一類的組織。對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社團,堅決予以取締,并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校紀處分,違法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須經院團委批準,同時要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通過院團委審查通過,院團委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社團刊物未經允許,不得在校外傳播。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開辦的網站,必須遵守國家網絡管理規定,社聯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學生網站進行整改。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管理

    第四十一條 社團日?;顒拥陌才?,須在每學期初的計劃中予以體現,并報社聯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開展的校內活動和對外活動,須提前一周以上向社聯遞交申請表和活動策劃書,注明活動內容、時間地點、人員數量、師資經費、保障措施等,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四十三條 審批社團活動申請表流程為:院級社團交表到社聯辦公室,辦公室統一將申請表交社聯主席團審查,報社聯主管老師批準后方可開展;系級社團開展活動經由系團總支批準后方可開展。重大活動還須報請院團委審批。

    第四十四條 院系學生社團開展的所有活動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活動結束后一周內,須把詳細的活動總結(策劃書、新聞稿等文字資料、影音資料等)、財務報告以及活動安全情況報送院社聯備案。

    第四十五條 所有社團活動應采取必要措施確?;顒影踩行虻倪M行。

    第四十六條 充分利用社團活動課,除此之外占用教育教學或晚自習等時間開展活動的社團需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十七條 連續一學期內不開展社團特色品牌活動的,視為自動解散,注銷其資格,社團內部聯誼、交流會、茶話會不算特色品牌活動。

    第四十八條 社團活動器材必須妥善保管,由社聯監督。購買貴重器材或申請由學院出資購買器材的,須經社聯同意后到院團委報批。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采取學校支持與自籌相結合,自籌為主的原則。學生社團可以通過收繳會費、社會籌資等渠道自籌經費。

    第五十條 學生社團必須嚴格遵守學院財務制度,接受社聯的監督管理,在學期初和學期末須報送計劃和總結時,須提交完整的財務收支報告。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社聯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為了籌措開展活動所需經費,可在每學期初向成員收取會費,會費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0元/人,具體收費金額須向社聯報批,否則不準收取。除收取會費外,不得再向成員收取其它費用。如活動開展確實需要增加會費,則須向社聯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收取。

    第五十二條 社團依自身條件通過勤工儉學等服務形式自籌活動經費,須經社聯同意,并須將經費收入情況報社聯。社團舉辦活動,確需另外收費,須在活動前兩周向社聯申請,社聯認可后由院團委審批同意方可進行。

    第五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財務應由該社團負責人之外的專人專門管理,使用經費時,須經使用人、負責人及財務管理人共同簽字后,方可支出。

    第五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管理應做到收支記帳,帳目清楚,并保留原始憑證。社聯將定期進行帳目審計。對于學生社團帳目混亂不清者,將責令其進行財務整頓,并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社團整頓期間須停止一切其它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社聯報告接受、使用捐贈以及資助者的有關情況,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五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天內向社聯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天內報社聯核準。

    第五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社聯申請注銷登記:

    (一)違反學生社團章程規定或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學期納新結束后,社團成員不足10人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社團提前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社聯、系團總支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社聯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學生社團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交由社聯進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

    第六十三條 社聯按照社團平時活動表現進行考核,在表現突出、成績優異的社團和社團成員中評選出“優秀學生社團”及“社團工作先進個人”。

    第六十四條 優秀學生社團的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圍繞素質拓展的主題,創造性開展社團活動,活躍校園氛圍,弘揚社團文化;

    (二)社團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良好,社團成員富有熱情,對社團具有強烈的歸屬感、榮譽感和責任感;

    (三)社團主要干部品學兼優,對社團文化具有較深入理解,工作能力強,在社團中享有較高威信;

    (四)圍繞社團宗旨,積極開展活動,認真完成上級組織布置的任務,成績顯著,廣大同學高度認可;

    (五)參評學生社團須成立一年以上,社團成員不少于10人。

    第六十五條 優秀學生社團的評選程序

    (一)各社團(包括各系社團)向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

    (二)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各社團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核,組織召開優秀社團評選答辯會;

    (三)結合各參選社團的申報材料,綜合答辯情況、日?;顒忧闆r及特色活動開展情況,確定優秀社團;

    (四)將確定的優秀社團材料,報院團委審批。

    第六十六條 社團工作先進個人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

    (二)遵紀守法,無違紀現象,品德優良,舉止文明。

    (三)積極參加社團活動,加入社團在半年以上或在重大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

    (四)熱愛集體、團結同學,奉獻意識強,具有開拓精神,在社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

    (五)學習目的明確,刻苦努力,成績優良。

    (六)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排名在班級前50%。

    第六十七條 社團工作先進個人的評選程序

    (一)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根據各社團(包括系級社團)的人數比例及日?;顒娱_展情況,統一分配先進個人名額(獲評優秀社團的,可額外增加2個名額);

    (二)各社團組織成員進行申報,并組織綜合評議確定候選人;

    (三)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各社團報送的候選人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進行公示;

    (四)公示無異議,將候選人材料報院團委審批并在申請表蓋章,申請表由各系負責保管并存入學生檔案。

    第六十八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聯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

    (一)活動范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及學校社團管理部門的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社團成員的錄用違反社團章程的;

    (五)組織管理混亂,沒有工作計劃,不能按時完成相關工作的;

    (六)連續兩個月社團成員少于5人的;

    (七)未完成年度注冊工作的;

    (八)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九)未經允許私自開展以盈目的社團活動;

    (十)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六十九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部門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章程的;

    (二)未有效制止本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未能按期辦理注冊手續,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五)連續一學期未開展活動的;

    (六)私自在校外建立社團或接受校外組織、個人的委托在校內設立辦事處,給學院教學、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違反社團管理相關規定,經整頓而未改進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系級社團的成立、注冊登記、計劃總結上報、變更注銷、會費標準、建檔、獎懲由社聯直接負責,并按規定參加社聯例會。其他工作如社團活動審批、場地安排、器材購置、會費收取、經費使用、指導教師、納新、刊物、網站等均由各系團總支具體負責,但所有工作均應接受社聯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 院、系兩級社團開展各項工作,均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院團委。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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